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此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事项,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决议有效期、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此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事项,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公司与拟认购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我们认可《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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