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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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此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事项,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决议有效期、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此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事项,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公司与拟认购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我们认可《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晓屏、史习民、陆伟跃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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