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曲胜利先生、左宏伟先生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础,定价公允合理,评估机构具备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对调整公司与江铜铅锌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议案中的日常关联交易为持续的、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将依据协议价格或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合理,履行该额度内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黄小平先生、曲胜利先生、周政华先生、张建华先生、张齐斌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额度调整事项。
独立董事:黄健柏、焦 健、王咏梅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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