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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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董事履历材料的基础上,对此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7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方南平先生、吕慧浩先生、吴哲华先生、蒋震山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莫卫民先生、袁弘先生、赵秀芳女士,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人选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上述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审查,本次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袁弘先生、赵秀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莫卫民先生尚未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作出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3位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且在本公司连任时间均未达到6年。因此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分别进行表决。
    
    二、关于参与投资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充分利用专业的投资团队,拓宽公司投资渠道,在寻求医药行业潜在项目机会的同时,也能力争为公司增加新的盈利点,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参与投资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项振华 童本立 袁弘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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