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宏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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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编号:临2020-083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3号)核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科技”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28,544,24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0.5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299,999,993.93元,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4,320,754.7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5,679,239.21元。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并已汇入公司账户。2020年12月2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重工”或“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和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于2020年12月15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法人   账户余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2525028宏盛科技    295,499,993.93
    限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2543899宇通重工              0.00
    限公司郑州分行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的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宇通重工在专户银行开设的专项账户仅用于宇通重工“产线升级改造及EHS改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半年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在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顾问主办人。华泰联合更换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或者华泰联合可以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华泰联合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协议引起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专户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1、协议自公司及子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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