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我们一致同意与关联方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超、潘自强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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