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5 证券简称:值得买 公告编号:2020-099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80号)同意,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实际发行股数8,196,43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88.8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28,499,320.56元,扣除应支付的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其他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618,744.65 元(不含税),承销与保荐费13,820,741.9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3,059,834.01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2月3日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110016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基中心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了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2020年12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含银行利息收入):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北京值得买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920442710822 373,844,900.00 内容平台升级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首体支行
北京值得买科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33770934827 60,858,700.00 多元化消费类MCN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恒基中心支行
北京值得买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21680100100056076 75,279,000.00 消费互联网研究院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西城支行 321680100100066694 204,701,934.31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合计 - - 714,684,534.31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基中心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以下统称为“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内容平台升级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基中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多元化消费类MCN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开设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分别用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消费互联网研究院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1)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基中心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丙方每半年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宁、罗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基中心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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