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监管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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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99号
    
    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智能”)于2017年8月4日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积硕”)100%股权,交易金额26,300万元。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你们5名交易对方承诺厦门积硕2017年至2019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 7,843 万元。若厦门积硕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须优先以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赛摩智能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且各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厦门积硕2017年至2019年累计实现净利润2,873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补偿协议》,扣除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后,你们还需补偿7,219.44万元,包括注销股份334.34万股、补偿现金2,200.96万元。其中,刘永忠需注销股份 86.39万股、补偿现金 568.67万元,芦跃江需注销股份86.38万股、补偿现金568.61万元,陈向东需注销股份86.37万股、补偿现金568.60万元,陈晴、邓宓分别需注销股份37.60万股、补偿现金247.54万元,且各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9月15日,你们已注销完毕上述股份,但截至本监管函出具之日仍未履行相应的现金补偿责任和连带责任,违反了前述承诺。
    
    你们作为赛摩智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业绩承诺方,未能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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