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0年12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化运作,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并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是指年度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其他年报信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
第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实行责任制管理方式。年度财务报告由公司经营班子负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其他年报信息由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根据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或未勤勉尽责,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依本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权利与义务对等,责任与过
错对应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及其认定
第八条 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为重大会计差错。包括:
1.年度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
第九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重大差错是指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的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第八、九条范围以外年报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包括:
1.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和上交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形。
第十一条 重大会计差错的依据为财务报表中的差错对使用者在相关环境下因遗漏或错误表述对其所做出的关于规模和性质的判断的影响的重要性程度,差额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等。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重大差错的认定依据是其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间的重大差异及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间的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依据为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1.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影响对会计报表的真实理解。
2.会计报表附注的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导致公司向上交所申报的电子文件和年报内容存在差异,被上交所书面指出电子文件不完整或有错误的。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等情形。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相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预计范围达50%以上。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50%以上。
第十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为:
1.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信息披露指引,被上交所书面指出为错误或遗漏,导致公司刊登“年报更正公告”或“年报补充公告”的。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信息披露指引,导致公司向上交所申报的电子文件和年报内容存在差异,被上交所书面指出电子文件不完整或有错误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时,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其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对前期已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财务管理部应履行自查和内部报告的程序,审计法规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抄报监事会。审计法规部的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审计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后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二十二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及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审计法规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发生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整改措施和初步意见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安排审计法规部或独立机构核查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2.警告,责令改正并令其作出检讨;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直至撤销职务;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妨碍、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的;
3.明知错误仍不采取纠正处理措施,致危害扩大的;
4.对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负有责任的。
上述情形之外,董事会认为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委聘的专业顾问机构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负有责任的,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澄清;道歉以至追究其内部人员的责任;根据委聘合同提出索赔;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和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处理及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经2019年9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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