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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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0年12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高管人员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所有委员均自公司现任董事中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决定新的人选。如提名委员会委员调整,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出,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以及高管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至少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由审计法规部协调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如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经2010年2月2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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