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
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审议《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以上两项议案。
二、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A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审议《关于核销部分长期应收款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核销部分长期应收款项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依据合理、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核销部分长期应收款项的议案》。独立董事签名:
于莹: 陈潮: 战国义: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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