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0-083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能投”)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四川能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环保”)51%股权、向四川能投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环境”)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自贡能投华西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能投”)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能投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等有关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020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有关议案,拟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能投所持川能环保51%股权、能投环境所持自贡能投100%股权,并向四川能投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调整后: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能投所持川能环保51%股权,并向四川能投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证监会公告〔2020〕5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一、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证监会公告〔2020〕53号)中,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定义进行了明确: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对拟购买资产范围进行调整,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交易价格不变,交易对象减少且拟减少的交易标的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占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
超过20%,拟购买资产范围调整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
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
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规定,本次
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证监会公告〔2020〕53号)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已就本次方案调整重新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