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5名预留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四、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5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56名激励对象在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51,300股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08,108,000股变更为208,056,700股。以上事项需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詹伟哉 赵峰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