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45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
值准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2011年6月,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新疆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接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新疆文体中心项目”)中的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部分。
2017年11月,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4)。
2019年11月,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0),根据该判决书内容,公司预计能收回新疆文体中心项目工程款 41,320,932.82 元,公司该项目的账面成本余额为48,980,948.89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9年12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660,016.07 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87)
2019年12月,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发布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2)
2020 年 11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终349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8)。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内容,公司预计还能收回新疆文体中心项目工程款26,491,013.84元。由于公司与承揽方上海迎舟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新疆文体中心项目的结算尚未确定,该项目的成本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对该项目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4,829,918.98元。
二、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4,829,918.98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本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情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能够公允反映公司财务情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合同资产减值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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