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本次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并同意按照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孙新生、张宏、蔡弘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