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监事会,我们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二、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12月14日为授予日,向182名激励对象授予53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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