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得装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联得装备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方案调整的情况
(一)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调整前: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汽车电子显示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24,000.00
2 大尺寸TV模组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6,000.00
3 半导体封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6,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4,000.00
合计 80,000.00
调整后: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 汽车电子显示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8,000.00
2 大尺寸TV模组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2,000.00
3 半导体封测智能装备建设项目 12,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8,000.00
合计 60,000.00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二)募投项目调整的原因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前提下决定缩减募集资金投资规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二、募投项目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在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次方案调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规模进行优化,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项目运作的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得装备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行为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不影响本次证券发行。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联得装备本次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俊清 郝智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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