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就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同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该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增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公司环保主业,满足子公司项目建设规划融资需要。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资料齐全、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以上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六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专项环保借款,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危废主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本次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收利息,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以上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六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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