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艺、郝世明、周庆权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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