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经过独立、审慎的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二、对《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10名激励对象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即公司上市之日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2,806,750份股票期权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袁琳 金雪军 杨婕
时间: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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