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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于⒛⒛年12月 11日 召开的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拟签署<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高发科技园旧厂房区城市更新单元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公司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项,符合深圳旧城搬迁改造需要,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深圳厂房资产的质量与价值。本次涉及城市更新及厂房搬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的正常生产经营。
2、 本次搬迁补偿安置事项涉及的交易各方经过了充分协商,相关补偿合理、公允。公司已聘请资质中介,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搬迁补偿安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搬迁补偿安置事项。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独立董事:杨守杰、阙友雄、曲凯、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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