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111
债券代码:113525 债券简称:台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5 转股简称:台华转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12月17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年12月17日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台华转债”)将于2020年12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台华转债。
3、债券代码:113525。
4、债券形式: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5.33亿元。
6、发行数量:533万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8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3.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转股期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之日止,即2019年6月21日至2024年12月16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56元/股,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相应调整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11元/股,201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相应调整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03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4、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6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2月16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12月17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年12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台华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6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8元(税后);(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涛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胡征源、徐峰
联系电话:010-60838851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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