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专业的判断,对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尹晓冰、戴扬、张永良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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