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
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充分考虑了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发展规划等因素后,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能够反映公司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该业绩指标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常用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增加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增加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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