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城矿业”)拟以支付现金及承担债务的方式购买浙江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实业”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文)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进行以下说明:
2020年12月11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本预案,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事项首次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2020年12月10日)收盘价格为10.55元/股,交易事项首次公告日前第20个交易日(2020年11月13日)收盘价为10.62元/股。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上市公司属于“有色金属采选业”,上市公司股票在首次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相对于大盘、同行业板块的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 2020年11月13日 2020年12月10日 涨跌幅
国城矿业股票收盘价格(元/股) 10.62 10.55 -0.66%
深圳综指(399106.SZ) 2,268.67 2,253.43 -0.67%
金属非金属指数(882414.WI) 3,715.41 3,898.64 4.93%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幅(%) 0.01%
剔除同行业板块行业因素影响涨幅(%) -5.59%
本公司交易事项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0.66%,深圳综指(399106.SZ)累计涨幅为-0.67%,证监会金属非金属指数(882414.WI)累计涨幅为4.93%。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深圳综指(399106.SZ)、证监会金属非金属指数(882414.WI)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在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均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签署页)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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