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宁夏汇丰祥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祥光伏”)就出售宁东90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市场公平定价原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委托中和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宁东90MWp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0)第YCV1184号)。本次定价以
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与公司
没有关联关系,出具的报告具有独立性和合理性。本次出售资产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
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事项作出的决议。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购售电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汇丰祥光伏签订了《购售电关联交易协议》是基于日常业务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龙虎:
郭瑞琴:
赵恩慧:
2020年12月10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