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关于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除已离职的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外,确认其余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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