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8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9号),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9.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2,880,0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17,049,735.8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5,830,264.15元。截至2020年11月2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0】第0060号)。
2020年11月20日,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兴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8)。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570.37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2)。截至2020年12月10日,在偿还银行贷款23,786万元及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为53,704.72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使用6,200万元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电子”)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20年12月10日,公司、兴福电子、保荐机构华英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伍家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2月10日,公司已在工商银行伍家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万元)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 工商银行伍家岗支行 1807007229000111329 6,200.00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兴福电子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兴福电子实施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6万吨/年芯片用超高纯电子级化学品项目”、“3万吨/年电子级磷酸技术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兴福电子、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兴福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英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
华英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包括邮件、传真等)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兴福电子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年对兴福电子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兴福电子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及查询。
4.兴福电子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项目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兴福电子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华英证券指定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兴福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兴福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兴福电子出具专户纸质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对账单扫描件发送至华英证券指定工作人员邮箱,同时向华英证券寄送对账单。开户银行并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兴福电子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兴福电子应当及时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华英证券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指定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福电子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兴福电子可以主动或在华英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兴福电子、开户银行、华英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