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2号
吴朴、毕浙东、李芝尧、王晓、曹晓伦、冯芳、王友钊、陈凯、嵇子
薇、刘捷、杨江:
2019年4月12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仁智股份2017年部分业务存在虚假记载,并对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2017 年,仁智股份通过虚构油服业务和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虚增净利润3,203.46万元。
吴朴、毕浙东、李芝尧、王晓、曹晓伦、冯芳作为仁智股份时任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仁智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王友钊、陈凯、嵇子薇作为仁智股份时任监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仁智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刘捷作为仁智股份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仁智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江作为仁智股份时任财务经理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为仁智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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