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62号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璧秋、钟炼军、谭晓鹏、李艳媚:
经查,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你公司在2020年3月、8月、9月出现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应付保理款逾期的情形,截至9月24日,债务逾期合计10笔,金额3.95亿元。但你公司直至9月25日才对上述债务逾期情况作出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未及时充分披露相关存货涉及风险情况
你公司因开展化工产品贸易业务需要,将货物存放于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公司)位于江苏省大丰港二期码头库区贸易仓(以下简称辉丰仓)和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燊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黄海一路2号的库区贸易仓(以下简称瑞丽仓)。2019年7月,你公司与辉丰公司签订了4份《仓储合同》,与鸿燊公司签订《物流外包仓储合同》。相关合同约定,你公司将货物储存于相关库区贸易仓,库方负责货物入库验收及保管,你公司定期支付仓储费。截至2020年9月27日,你公司存放辉丰仓、瑞丽仓的货物账面价值分别为1.19亿元、4.53亿元。
2020年1月,你公司工作人员会同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分别对辉丰仓、瑞丽仓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2020年3月至7月期间,鸿燊公司先后5次通过《瑞丽(鸿燊)盘点表》对你公司存放于鸿燊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辉丰公司先后4次通过《辉丰盘点表》对你公司存放于辉丰公司的物料种类及数量予以确认。
2020年5月、8月,你公司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前往辉丰仓、瑞丽仓开展存货盘点,其中对辉丰仓存货,因与辉丰公司未联系好未能进入仓库实施盘点;对瑞丽仓存货,因仓库现场条件简陋、储罐无取样口而未能完成盘点。
9月7日,你公司分别向辉丰公司、鸿燊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盘点、抽样储存于贵司库区的货物的函》。9月16日,你公司收到辉丰公司发来的回复函,回复函表示辉丰公司未曾与你公司签订过仓储合同,辉丰公司未向你公司出具过《盘点表》,辉丰仓没有你公司存储的货物。9月23日,你公司工作人员与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军进行了会谈,会谈中黄某军表示,鸿燊公司与你公司有签署《物流外包仓储合同》,但未保管、运输过你公司的货物。但是,你公司迟至9月28日才披露《关于部分库存货物可能涉及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你公司合作的两家第三方仓库均否认保管公司储存的货物,存货账面价值合计5.72亿元。
你公司在知悉辉丰公司回函否认与公司签订过存储合同、确认辉丰仓没有公司存储货物,鸿燊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保管、运输过公司货物,相关存货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三、未及时披露收到土地移交确认书
2019年12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广州总部天河区车陂地块交储的公告》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拟对你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128号地块进行收储(以下简称土地收储事项)。根据你公司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广州国际金融城东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公司地块)》(以下简称“《收储协议》”),在确认达成土地交付条件后,双方将签署《土地移交确认书》;如在签署《收储协议》后12个月内按要求交付土地,在双方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后60日内,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向你公司支付奖励4.31亿元。
2020年11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广州总部土地收储的进展暨会计处理说明的公告》称,你公司已于10月29日取得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移交确认书》,但你公司直至11月14日披露上述信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土地收储事项会计处理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
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广州总部天河区车陂地块交储的公告》及2020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土地收储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即公司土地收储事项涉及的拆迁、清理、搬迁等相关工作完成后,扣除相关费用后,结余的土地收储补偿款(包括奖励金)将计入资本公积,增加公司所有者权益。
2020年11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广州总部土地收储的进展暨会计处理说明的公告》称,在参考相关会计准则及市场案例的基础上,公司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就本次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确认,你公司预计将在2020年度将土地补偿款项及提前交地奖励款扣除员工和派遣人员搬迁安置补偿、房屋拆除、土地平整、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费用后的净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经你公司财务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公司能够实现税前收益约22.47亿元,将对你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11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变更土地收储事项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但公司在前期论证过程中,存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案例理解不够透彻、市场案例研究不够充分的情况,从而导致前后会计处理思路存在较大差异。
你公司对土地收储事项会计处理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且对公司利润影响重大,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一定误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11.11.3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赵璧秋、总经理钟炼军、财务总监李艳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谭晓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第3.2.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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