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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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兼顾公司自身发展与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了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2021-2023年)
    
    (一)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发生亏损且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七)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十一)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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