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以书面和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1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通讯形式举行。
会议由董事长彭新英先生主持。会议应参会董事九人,实际参会董事九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内容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董事彭新英、张国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彭新英、张国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并办理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草案)》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彭新英、张国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人员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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