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88208 股票简称:道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6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通科技”或“公司”) 2020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875.0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924.9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2月10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2月10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9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1月30日,“道通科技西安西北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西安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5,070.63万元(含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具体投入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入金额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
费用 其它费用 研发费用 合 计
道通科技西安西北
总部基地及研发中 55,609.64 1,833.20 763.44 2,473.99 5,070.63
心建设项目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西安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西安市高新区东西八号路以北、南北二号路以西地块变更至西安市高新区韦斗路以南、经二十八路以东、纬二十六路以北、经二十六路以西的东北角地块(地块具体位置以后续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原实施地块公司将交由西安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相关的合同及文件。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变更后实施地点位于西安高新区中央创新区,中央创新区为西安高新区的核心区域,目前正在按照国际一流标准建设,以产业科技创新、金融商务为主导,集行政、教育、会展、文化、商业、居住、医疗等功能为一体,区域位置优势明显,有利于公司人才引进和长远发展。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西安项目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新地点区域位置优势明显,更加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由于实施地点变更,预计因前期工程建设产生一次性损失不超过2,739.20万元。为确保西安项目后续顺利实施,公司前期已投入的相关募集资金支出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置换。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风险提示
1、截至2020年11月30日,西安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5,070.63万元,本次变更实施地点预计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一次性损失不超过2,739.20万元。
2、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目前已启动公司拟变更地块的供地流程,公司后续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竞拍程序,存在竞拍结果不确定的风险。如果未能成功竞拍,公司将重新审议变更西安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3、根据《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西安项目原计划研发中心的建设期为2年,总部基地的建设期为3年,本次变更西安项目实施地点将对总部基地的建设周期产生影响,项目存在延期完成的风险。
三、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之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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