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立功:
侯为满:
李红梅: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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