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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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会议议程
    
    时 间:2020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3:00点
    
    地 点:公司办公楼101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 尹良求
    
     会序                   议    题                        预案执行人
      一   介绍到会股东情况                            董事长      尹良求
      二   关于董事会成员变动的议案                    董  秘      熊  俊
      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  秘      熊  俊
      四   与会股东划票表决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五   宣读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   任萱、韩伟宁
      六   宣读股东会决议                              董  秘      熊  俊
    
    
    议案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成员变动的议案
    
    各位股东: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收到公司董事张伯影、夏振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伯影、夏振宇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伯影、夏振宇董事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张伯影、夏振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一、董事提名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成员变动的议案》,同意补选王青海、于斌先生为公司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该议案尚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王青海、于斌先生的提名程序及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相关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议案一
    
    3.相关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本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12月17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青海,男,汉族,1972年7月出生,山东藤州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历任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锻钢分厂厂长助理、加工分厂厂长助理、副厂长、精棒线分厂副厂长、市场开发部副部长、精品小棒线分厂厂长、精品大棒线分厂厂长、青海西钢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于斌,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内蒙古宁城人,中共党员,专科学历,工程师。历任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轧钢分厂设备科科长;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长、七角井矿山部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议案二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第十七章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具体如下:
    
    第十七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三百五十一条 公司应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三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三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议案二
    
    第三百五十六条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章程》原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变更为第十八章、第十九章,序号顺延。
    
    本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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