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41,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41,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关于转让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A15-0012号),本次股权交易定价合理。本次转让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缓解公司流动性紧张,进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的能力。本次转让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是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的,公平、公正,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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