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了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和《关于下属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的意见
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的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下属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议案》的意见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交易行为,遵循了市场的公允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中小股东以及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两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上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以下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
白永秀 宋敏 汪方军 杨为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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