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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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3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于2020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于2020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98),于2020年11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30),公告中提及的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执复807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6),于2020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公告中提及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0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01民初14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执复807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佛山农商行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不服(2020)粤06执异184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康得新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执异184号执行裁定。
    
    二、(2019)粤0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01民初14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被申请人一):盈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盈信保理)
    
    被告二(被申请人二):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
    
    司)
    
    被告三(被申请人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盈信保理、光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00,00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0.00元、公证费1,800.00元;
    
    2、被告康得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光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得新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光电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6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继续冻结(2019)粤01民初14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的被申请人盈信保理、康得新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329,170,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执复807号《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审裁定,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粤0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粤执复807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0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粤01民初14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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