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7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合理,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一步明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三、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开设向不特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 锐(签字):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