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和《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丽红女士之配偶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决定对王丽红女士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王丽红女士暂缓授予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公司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12月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授予234.74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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