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提交了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合营公司浙江杭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实业”)本次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本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本次按持股比例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并同意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合营公司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丹 红 阎 孟 昆 徐 小 华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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