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流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增加了公司资金安全风险。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经上市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将公司对深圳市华灏机电有限公司1500万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占江,李占江已同意受让该债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标的债权相应款项的尽快回收,有效降低资金回收不确定性风险,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综上,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沈菊琴、侯福深、晏一平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