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根据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等相关业务资格、执业资质,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要求。公司关于聘任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胜军 杨 波 沈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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