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并对实际情况进行谨慎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
体方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
案的相关事宜。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并对实际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使用和管理。公司、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将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林中、赵国栋、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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