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古浪振业沙漠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珈伟(上海)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拟以2,804.518万元的价格收古浪振业沙漠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有利于解决振发系欠公司的应收账款问题。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廖骞 陈实强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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