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代建物业面积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调整长春高新项目代建范围、面积等内容的决定是基于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傅跃红、王永平、王峰娟、陈健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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