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承诺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承诺是基于承诺履行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作出的,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变更后的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变更承诺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