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对于本次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予以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奕鹏 金 鹏
钟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