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推荐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奕鹏 金 鹏
钟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