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拉特前旗西沙德盖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向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申请299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与《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该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支持子公司发展。不存在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情形。我们对该事项表示一致同意。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公司2019年度影视业务经营业绩考核不达标,曹力宁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5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10.61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回购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民:____________ 陈乐波:____________ 陈长林: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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