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1 证券简称:正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4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1191民初179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公司向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质保金202,000元及延期质保金利息。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1191民初1797号】,判决内容如下: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20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460元、鉴定费81,000元(其中,原告预付受理人70,230元,被告垫付鉴定费81,000元),共计231,4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330元(其中,被告预缴反诉受理费4,3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1元,被告(反诉原告)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以上一审判决内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鉴于本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拟采取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的措施,积极争取和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